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团员质量,提升团员队伍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团自愿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着力把各方面先进青年吸收进团组织,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学生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学生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学生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学生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学生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众多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团组织应当主动了解学生青年,及时发现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青年,鼓励其申请入团。
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七条 入团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团支部提出入团申请,团支部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应采取团员推荐方式,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团总支备案。
第九条 团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团支部应当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入团积极分子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一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要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团总支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教育,开展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章教育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教唱团歌。帮助青年学生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十二条 团支部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应当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团积极分子是否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三条 团支部应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团员和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入团积极分子学习所在单位(所在书院)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团组织。原单位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参加团的活动记录、培养教育情况、志愿服务记录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转入书院)团组织。现单位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要坚持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高尚、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的原则发展学生青年入团。
第十五条 申请入团的学生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支部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七条 团总支应在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书》。发展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经团总支审核一并报校团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一条 基层团组织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基层团组织审批两名以上青年入团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校团委审议和表决后,团总支填写发展团员登记表向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注册录入“智慧团建”系统,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
第二十三条 基层团组织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团委基层组织建设部门。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团员应当参加入团仪式。入团仪式由校团委统筹开展。在入团仪式上,由团组织负责人或团内组织工作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团总支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存入本人组织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对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校团委应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团总支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问题。对于发展团员工作情况较差的团组织要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团的领导机关进行组织整顿。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依据学校发展团员计划,根据本单位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确定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