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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3

为加强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学术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条件

1.结合专业知识,符合学生实际水平;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具有前瞻性;

3.具有合理的研究技术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实用性或推广价值;

5.申请者和合作者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初步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预期科研成果。

第二条  立项程序

1.选择指导教师。大学生科研项目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2.选择课题。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可申报教师的科研课题的子课题,也可在教师指导下自选课题。

3.申请及汇总。申请人填写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由各院系团总支汇总团委。

4.专指委评审。专指委听取申报人立项报告,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额度。立项课题分为学院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5.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审核评审程序,协调解决立项中的问题。院务会核准立项和资助经费。

第三条  项目管理

1.每个项目按计划进度进行中期检查。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中期检查情况报告,指导教师须签署意见。院系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专指委。专指委按规定审查报告,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或听取项目主持人报告。

2.立项资助和自筹项目不得延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必须由申请者和指导教师共同向专指委书面申请,由专指委决定项目延期或中止。项目无故延期或被中止者,支持人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同时将等量扣减院系当年新申请项目。

3.项目进行完毕,项目支持人应及时结项,填写项目结项报告,并与成果(包括实物)一起交所在院系团总支。各院系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报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组织专指委专家审核验收。结清相关科研费用,项目即告完结。

第四条  项目中止

1.因各种原因项目无法进行,项目负责人必须尽快写出项目中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院系初步审核同意,报专指委审核批准后,结清相关科研费用,项目即告完结。

2.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采取不严肃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或弄虚作假,或中期检查时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致使该项目不能正常进行,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者,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该项目实行强行中止并要求项目组负责学生以书面形式写出项目中止原因报办公室,同时偿还已划拨的科研费用,视情况给予必要处分。

第五条  项目领导

各院系应加强对大学生科研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凡管理不善或指导不力的院系,学院将减少直至停止对该院系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