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对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是广大同学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或成长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是“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同学、服务学院、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院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社团一般设会长一名,可设副会长1名,团支书1名,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社团实际情况设立若干组织机构或工作组,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社团归学院社团活动中心统一指导管理,学院社团活动中心下设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是具体负责协调、管理学院所有学生社团的机构。社团联合会主席由学生会主席团一名副主席兼任。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的具体职责:
1.负责对批准成立的社团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2.围绕学院院社团活动中心的工作中心,制定出每学期工作计划。
3.指导、协调各社团开展正常的活动。
4.对学院所有学生社团进行考核。
第八条 设置社团团总支委员会,在社团中成立团支部(具体参照社团申请成立团支部程序)。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九条 社团干部依相关规定换届暨任用(见附件1)。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及注销
第十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十名以上(包括十名)在院正式注册的学生联合发起。
2.发起人须是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才能、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共同组成筹备组。
3.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草案,草案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聘请1名指导老师,并须报学院社团活动中心核准。
第十一条 社团登记基本程序:
(一)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社团章程草案
3.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4.发起成员所在团总支意见
(二)上述材料送社团活动中心初审后,领取并填写《三全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社团联合会,社团各保存一份),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第十二条 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以公告等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人员情况(包括专业、班级、政治面貌等)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五条 社团在征得社团活动中心同意后,可自行设计并刻制社团徽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六条 社团的注册
(一)社团必须进行学期注册。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要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登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活动情况总结及本学期活动计划
2.上学期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4.社团指导老师的意见
(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三全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社团联合会,一份社团自留)。
(三)每年的三月份、九月份为学期注册月,一个月内不申请注册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的招募会员的宣传内容应实事求是,社团必须先注册后招募会员。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只限于我院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社团同意后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十九条 社团的变更、注销:
(一)社团的变更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则原社团注销并予公告。
2.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应及时报社团联合会审批。
(二)社团的注销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联合会可对其强制注销:
(一)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的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以三全学院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明知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违规活动而未制止、上报的;
(六)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七)社团连续三个星期未进行活动的;
(八)社团一学期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社团联合会集体活动和
会议的。
(九)凡私自刻印并使用公章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条例的。
第二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注销的社团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社团不得组织或参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由学院社团活动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院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章 社团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应主动接受学院社团活动中心的管理、检查、监督,社团活动由社团联合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社团学期活动计划在每学期初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以下活动时要及时向学院社团活动中心和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
1.两个以上的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2.与学院内其他单位或院外团体、单位、个人联谊活动。
3.邀请学院外人员开展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4.在外开展的各种集体活动。
5.接受有关方面赞助和支持的活动。
6.大型活动(含各类比赛)。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举办上述活动者,需在活动前一周或更早时间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报院学院社团活动中心审批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的筹备工作。
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2.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必要时,指导老师意见。
4.经费预算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的总结材料。
第二十九条 任何社团不得进行经商活动,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社团必须按已经审批的本社团章程条款进行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组织。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院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张贴宣传及其他物品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2)。
第五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1.会员费;
2.学院、各团总支或挂靠部门拨款;
3.学院内外赞助、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按照章程中规定的标准收取的会费和接受的各种捐赠,实行“统一管理、自主使用”。
各社团全部经费经社团联合会登记,上缴社团联合会保存与监督,由社团联合会财务小组管理。各学生社团如需活动经费,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填写活动策划表,写明经费预算,经核准后即可使用本社团经费。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及时办结各项财务手续。
第三十五条 社团经费使用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不合理开支,杜绝铺张浪费。没有经过批准或申请未批准便擅自使用经费者,一律不予报销。社团活动开支以各种有效票据为原始凭证,并以经手人、社团负责人签字为准。
第三十六条 若发现虚报假账,学院社团活动中心有权追查社团负责人责任,要求其负责人补清所有款项,并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社团经费以及其它财产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社团接受捐赠、社会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前及社团解散时,其财物归属由学院社团活动中心负责处理。
第六章 社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社团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工作由学院社团活动中心统一领导,具体考核工作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具体参照《社团考核细则》
第三十九条 考核成绩最后一名的社团予以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由学院社团活动中心视其情节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予以相应的院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院社团活动中心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 社团办联合会干部、社团会长、副会长属于我院学生干部,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可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一)(二)款加入相应综合测评分,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大学生学分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加入学分,年终考核合格的社团团支部可以进行推优。
第四十三条 按照社团考核办法,每年末对各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考核评定,对于获得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社团给予资金奖励。
第八章 指导老师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每一个社团都应聘任一名指导老师,一名指导老师原则上只指导一个社团,经学院社团活动中心核准后统一颁发指导老师证书。
第四十五条 指导老师应熟悉其所在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够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能够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并将指导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指导老师每指导一个社团可计算32个奖励标准学时/学年,获得星级社团的指导老师,可在原有基础上按照20%、30%、50%三个档次增加学时,并按照学时发放课时费。
各社团聘请外来老师授课,发放酬金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课时及考试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团根据活动的需要可在学院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的热心学生活动人士担任社团顾问,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聘请程序、课时与奖励和学院内指导老师相同。
第四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社团指导老师,由院社团联合会报院学院社团活动中心解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内一切学生社团组织。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社团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