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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团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全院各级团组织和共青团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好团费管理的工作职责和向团组织缴纳团费的义务。

第三条  学院团委和各基层团组织的团费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和本细则的具体规定开展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团费收缴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团费。

第五条  团员缴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缴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缴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 (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工资收入为50005499元者, 缴纳10)。最高缴纳 20 元。

第六条  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2元,缴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学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成为团员之日起缴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 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缴纳党费, 可不缴纳团费, 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支部缴纳团费。团员应在每月10日之前,按照规定标准向所在团支部缴纳团费;团支部应向所在团总支上缴团费,团总支于每年9月向学院团委上缴团费,各级团组织要按时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拖缴或预缴

第十条  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二条  各基层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费,不得要求团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三章  团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团费必须用于共青团的活动,只能用于共青团的事业或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共青团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委员会全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的团活动支出费用。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各团支部按月收缴团费。

第十六条 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准滥用团费。

第四章  团费管理

    第十九条 各基层团组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工作,每月按时上交团费。

第二十条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院团委和团总支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团委每年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团组织应加强对团费的管理。收缴的团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