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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3

为提高我院学生文艺演出水平,规范我院大学生艺术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艺术团的组建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学院为了提升学校文化品位,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拓展学生素质,发现、培养艺术人才,而组建的学生文艺团队,艺术团是学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艺术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后面向全院招收队员。招收队员采取各书院向学院团委报送有艺术专长或热爱艺术的成员、学生自己申请两种形式。学院团委委托专业人员按艺术团各文艺队的专项要求进行选拔,凡符合条件并经选拔合格者方可入选艺术团。入选的队员在艺术团内服役至少在两年以上,名单在学院团委和所在书院共同备案。

  艺术团包括办公室、声乐队、舞蹈队、街舞队、主持队、礼仪队、器乐队、武术队、戏剧队。各文艺队每学年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备案登记表》(附件1),在学院团委备案。

  艺术团设立团长一名,各队选举队长一名,可设副队长一名,协助指导教师做本队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艺术团的管理

  艺术团由学院团委统一管理,负责艺术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各项演出和比赛事宜安排及指导教师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艺术团设办公室,负责对各队进行日常训练的考勤、演出和比赛情况的记录及对各文艺队、队员的考核工作。

  艺术团队员实行学院团委和各书院的双重管理模式。学院团委定期向各书院反馈队员情况。队员在没有院级及以上的演出或比赛时,应按要求参加所在书院的文艺活动,如有院级以上的演出或比赛时,以院级活动为主

  队员基本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爱集体;

(二)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训练及演出比赛任务,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队员没有得到学院团委的许可,不得代表外单位进行任何演出、比赛等活动;

(四)队员应爱护训练场地、器材,损坏者应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九条  如比赛或演出有特殊要求,艺术团现有队员不满足条件,需另外从各书院抽调人员参加集训的,集训期间按照本办法对抽调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聘任和管理

第十条  艺术团各队配备1名专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采取聘任制,学院内外从事艺术专业的人员均可参加应聘。

第十一条 被聘任的指导教师由学院团委管理,双方签订聘任合约。对训练不认真,不能完成训练和演出任务的指导教师,团委依照合约随时予以解聘。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十二条 艺术团指导教师、队员在各级各类演出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按照下列措施进行奖励:

(一)指导教师奖励

       名次(集体)

比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比赛

5000元

3000元

1000元

省、部级比赛

2000元

1000元

500元

市级比赛

400元

300元

200元

注:此项按作品数量计算,作品应按最高获奖层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队员奖励

    1.对参加院级及以上级别的演出、比赛的队员,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执行;若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活动,成员则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2.在省级及以上级别文艺比赛中获得奖项的队员,除按《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执行外,同时给予以下奖励:

         名次

比赛级别

一等奖

(人/元)

二等奖

(人/元)

三等奖

(人/元)

国家级比赛

500

300

200

省、部级比赛

200

100

50

3.艺术团成员确因参加临近期末考试期间学院安排的演出及比赛,影响到考试成绩的,在下学期可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补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录;补考不合格者,成绩按原始期末考试成绩记录;如果参加的演出及比赛时间与期末考试冲突,队员可按照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申请缓考。

4.在艺术团服役三年以上的成员,且在校无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团委授予其“优秀文艺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艺术团学生出现以下违纪情况,将从艺术团除名并由学院团委通知所在书院取消其当学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1.一学期参加训练或活动迟到、早退累计四次、缺席两次者;

2.一学期内请假超过三次;

3.服役期不满两年无特殊原因执意退团者。

第五章  训练补助与训练装备

第十四条  (一)训练及比赛补助

1.学院内指导教师按照10元/学时,外聘指导教师按照20元/学时标准计算(每天最多按3学时计)。

2.艺术团队员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训练按照15元/天标准执行,如有重叠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再累加。比赛期间按市级比赛15元/天,省级及以上比赛20元/天发放补助。

3.外出演出、学习、比赛期间师生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4.演出、比赛结束后由领队将各类补助统计后报学院团委进行核算,经学院领导审批后给予发放。如因演出、比赛影响正常就餐的,经核实,可申请演职人员工作餐,标准10元/人。

(二)训练装备

1.艺术团队员参加演出比赛所需服装可根据要求购置或租借,购置服装由学院团委保管。

2.艺术团日常训练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器械、训练服、训练鞋等由学院在新队员入队时统一购置发放。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院学〔2013〕1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社团活动中心负责解释。